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要旨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函釋全文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財政部87/10/23台財稅第8719708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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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財政部87/10/23台財稅第871970815號函)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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