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8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會議日期 8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函釋全文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財政部87/10/23台財稅第871970815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