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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函釋全文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財政部87/10/23台財稅第871970815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