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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申領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者得依法免徵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核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申領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者得依法免徵

函釋全文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110/04/12台財稅字第10900718730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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