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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牌照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牌照稅

函釋全文

主旨: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自86年1月1日起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85年7月29日交路85字第03456911號函復;「查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之一類,其車輛應係營業汽車殆無疑義。為符法令規定,本部原則同意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自86年1月1日起改以『營業汽車』費率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期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標準一致起見,有關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請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5/09/25台財稅第85191830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牌照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牌照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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