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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之牌照稅按自用車課徵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之牌照稅按自用車課徵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其使用牌照稅究應按營業用或自用車課徵乙案。說明:二、本案經洽據交通部89年6月20日交路89字第039296號函復:「依公路法第34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條亦規定: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2類:(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貨運為目的之車輛。是以上述所稱之『營業』車輛,係以『運輸營業』為範疇,如非以車輛經營客貨運輸,獲取報酬,尚難認定為營業車。」,參照上開交通部函,本案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既非屬汽車運輸業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應按自用車課徵。(財政部89/06/29台財稅第0890453987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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