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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型汽車附掛拖車登記為具「兼供曳引」功能其牌照稅之計徵方式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小型汽車附掛拖車登記為具「兼供曳引」功能其牌照稅之計徵方式

函釋全文

小型汽車辦理「附掛拖車」變更登記為具有「兼供曳引」之功能,其使用牌照稅不比照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財政部90/06/20台財稅字第0900453046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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