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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8身心障礙者因戶籍遷徙未辦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籍異動註記供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准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八8身心障礙者因戶籍遷徙未辦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籍異動註記供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准免稅

函釋全文

身心障礙者因戶籍遷徙,未辦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戶籍異動註記,致其手冊或證明記載之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者,其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5/03/14台財稅字第09504713290號函、財政部103/09/11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8身心障礙者因戶籍遷徙未辦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籍異動註記供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准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