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4身障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釋疑
要旨
八14身障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可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說明:二、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前段規定,獲准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惟於駕駛執照經吊銷時已不符原免稅條件,應註銷免稅,又其喪失駕駛執照係因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所造成,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故不符合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惟於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倘能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依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105/07/26台財稅字第10504203910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