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6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要旨
八16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函釋全文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106/07/19台財稅字第10600064480號令)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