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
要旨
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
函釋全文
汽車、買賣、製造及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或研究需要所領用之試車牌照,既認為可懸掛於其所買賣、製造、研製之未領用牌照之車輛,不限於為其所有,以便於上述各行業。但如將試車牌照懸掛於與其業務或研究無關之他人汽車而試行,仍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9/02/09台財稅第312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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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