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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

函釋全文

汽車、買賣、製造及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或研究需要所領用之試車牌照,既認為可懸掛於其所買賣、製造、研製之未領用牌照之車輛,不限於為其所有,以便於上述各行業。但如將試車牌照懸掛於與其業務或研究無關之他人汽車而試行,仍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9/02/09台財稅第3127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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