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

會議日期 69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未領牌照車輛

函釋全文

汽車、買賣、製造及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或研究需要所領用之試車牌照,既認為可懸掛於其所買賣、製造、研製之未領用牌照之車輛,不限於為其所有,以便於上述各行業。但如將試車牌照懸掛於與其業務或研究無關之他人汽車而試行,仍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9/02/09台財稅第3127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領用試車牌照得懸掛於其非自有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