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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試車牌照無法退還已繳稅款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遺失試車牌照無法退還已繳稅款

函釋全文

車輛試車牌照,因可懸掛任何車輛,如有遺失,其已繳納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稅法無退稅之規定,故無法退還。(財政部賦稅署77/04/06台稅三發第770525551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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