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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試車牌照無法退還已繳稅款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7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遺失試車牌照無法退還已繳稅款

函釋全文

車輛試車牌照,因可懸掛任何車輛,如有遺失,其已繳納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稅法無退稅之規定,故無法退還。(財政部賦稅署77/04/06台稅三發第770525551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失試車牌照無法退還已繳稅款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7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遺失試車牌照無法退還已繳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