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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臨時牌照逾期繳回仍有使用者應予補徵

會議日期 80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臨時牌照逾期繳回仍有使用者應予補徵

函釋全文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如逾期使用而行駛公共道路,其逾期部分未按月(編者註:現已改為按日)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應予補徵。(財政部80/07/17台財稅第800700582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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