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臨時牌照逾期繳回仍有使用者應予補徵
要旨
臨時牌照逾期繳回仍有使用者應予補徵
函釋全文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如逾期使用而行駛公共道路,其逾期部分未按月(編者註:現已改為按日)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應予補徵。(財政部80/07/17台財稅第8007005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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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臨時牌照逾期繳回仍有使用者應予補徵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逾期繳回,如逾期使用而行駛公共道路,其逾期部分未按月(編者註:現已改為按日)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應予補徵。(財政部80/07/17台財稅第800700582號函)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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