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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中所稱「罰鍰」不包括交通違規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本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中所稱「罰鍰」不包括交通違規罰鍰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中所稱「罰鍰」,係指同法第6章「罰則」所訂之罰鍰,不包括交通違規罰鍰在內。(財政部90/05/31台財稅字第0900453042號書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中所稱「罰鍰」不包括交通違規罰鍰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本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中所稱「罰鍰」不包括交通違規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