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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至過戶時所滯欠之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過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至過戶時所滯欠之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過戶

函釋全文

主旨:經合法拍賣之車輛,於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拍賣公告揭示之欠稅資料,與拍定人辦理過戶時之實際欠稅若不相符,應如何清繳乙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依該規定,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計算至車輛過戶時止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財政部93/05/10台財稅字第0930452584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至過戶時所滯欠之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過戶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