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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部令:訂定「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訂定「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噪音管制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部長

彭啟明

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一、

為使主管機關就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之認定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夜間:指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時段,第一類及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類及第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

特定噪音管制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八條規定,劃定之各該類噪音管制區。

三、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且機動車輛噪音值逾管制標準值十五分貝。

(二)

於夜間或於特定噪音管制區違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之次數達二次以上。

四、

依本要點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除按次處罰外,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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