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令: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20條條文及第28條附表3
要旨
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附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部長
龔明鑫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評鑑費:評鑑、複評、定期追查或複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
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收登記費:
一、
每一國家驗證機構(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
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