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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令:修正本部98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令及廢止本部66年3月16日台財稅第31761號函等2則函令,自115年8月20日生效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一、修正本部98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如下: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同法第27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5條之1規定辦理,尚無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一、

修正本部98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如下:經核准依 稅捐稽徵法 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同法第27條及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5條之1規定辦理,尚無 所得稅法 第6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二、

廢止本部66年3月16日台財稅第31761號函及98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函。

三、

本令自115年8月20日生效。

部長

莊翠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令:修正本部98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令及廢止本部66年3月16日台財稅第31761號函等2則函令,自115年8月20日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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