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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1、附表2、附表5、附表10、附表14、附表15,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四、附表十五,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 藥事法 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四、附表十五,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藥事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四、附表十五。
部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四、附表十五(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