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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商品檢驗法 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一、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相關檢驗規定。

二、

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長

陳怡鈴 公出

副局長

謝翰璋 代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由經濟部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