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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自116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衛生福利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

部長

石崇良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自116年1月1日生效由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