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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其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其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其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二、上開附表一至附表四(下稱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涵蓋技服辦法第5條至第9條所列服務項目,惟其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依上開規定,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機關就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求,要求廠商額外提供技術服務項目者,亦同。三、為求技術服務費用之合理化,本會於115年4月23日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調整該範本之架構,使服務項目與服務費用明確對應,並明列額外服務項目供機關勾選及填列固定費用(或由廠商報價)。例如配合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及環境部發布「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等,將「生態檢核作業」及「碳排量計算」等技術服務,納為契約範本預列之其他服務項目。倘招標機關有增加契約範本未列之其他服務項目之需要者,得自行於空白欄位增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