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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主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法規內容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係包括該保險業內應受稽核單位查核之單位主管,及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或監察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總稽核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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