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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動部令:修正「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1條條文

發文機關 運動部發文日期 115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修正「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修正「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附修正「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部長

李洋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具有體育專業,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本法所稱體育專業人員。

二、

本法所稱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

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四、

其他相關事蹟足證具有體育專業。

特定體育團體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聘僱之工作人員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時,應具體敘明人員之姓名、符合前項規定之資格、專業事蹟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以經營管理經驗聘任者,應具體敘明其經營管理事蹟。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運動部令:修正「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1條條文由運動部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修正「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