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機關辦理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採購性質及投標廠商資格 訂定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要旨
有關機關辦理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採購性質及投標廠商資格 訂定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機關辦理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採購性質及投標廠商資格訂定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一、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議,研議修正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條第1項,增列「冷凍空調」為工程類型。考量冷凍空調採購案件於實務上,其採購標的及履約內容態樣多元,涉及工程或財物等不同性質,且各機關辦理相關採購案件時,對於採購性質之認定及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個案情形妥為辦理,爰就相關原則說明如下:(一)按採購法第7條規定,採購法所稱工程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財物係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性質,應由機關依個案採購標的之性質、主要履約內容及契約實際要求等因素綜合判斷,按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二)不論機關將採購性質歸類為工程或財物,均不免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限制,倘履約項目涉及冷凍空調業部分,考量該部分屬特許行業,應交由符合法規之冷凍空調業執行。二、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爰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規模及採購主體等綜合考量,配合其採購策略,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符合個案需求之投標廠商資格,例如同法第24條、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本會113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013601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立法委員陳秀寳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黃健豪國會辦公室、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15年7月15日(115)台冷會雄字第11507036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