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憲法法庭
18,991 筆資料中,精準找出 1 筆重要結果
法律名詞解釋

會台字第12262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案由:為醫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七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決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七七七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如同會計師法及律師法,區別情節是否重大而付懲戒,對於醫師之偏差行為ㄧ律皆付懲戒,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系爭規定並無如同刑法之自首減刑規定,亦無其他得減輕懲戒之規定,且最重可廢止醫師證書,致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違反比例原則,剝奪醫師之工作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三)查依系爭規定,醫師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而被移送懲戒者,雖不以情節重大者為限,惟系爭規定定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等要件,且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ㄧ所規定之懲戒方式,有:警告、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師證書,其立法意旨在於配合行為情節之輕重,而為寬嚴不一之處置,僅情節最重者始廢止醫師證書,並非不分情節輕重,一律予以相同程度之懲戒。聲請人對於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一律皆應付懲戒,且懲戒法律效果過度侵犯醫師之工作權,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指摘,難謂客觀有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立即註冊法律人解鎖更多內容
已經有帳號了?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