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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刑事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第4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 號
99 年 11 月 09 日
A 曾於民國 93 年間因犯重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確定,入監執行 2 年 6 月後,於 96 年 7 月 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刑期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假釋屆滿,惟 A 於該假釋期間之 96 年 9 月1 日更故意犯竊盜罪,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以其所犯重傷害罪部分合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96 年 7 月 16 日施行)第 6 條自首減刑規定,向法院聲請減刑,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2 年,於 96 年 10 月 1 日確定,則 A 竊盜罪部分是否成立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