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八十四年度感抗字第四二六號抗告人即 被移送人 ××× 身分證:××××××××××號 住×××××××××××××× 現在臺灣台東監獄執行中 右抗告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裁定 (八十四年度感裁字第七六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 ×××曾因非法製造槍枝,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定為流氓,於民國 (下同) 八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列冊輔導,至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一日始註銷列冊停止輔導,詎仍不知悔改,復自八十三年八月間起,基於製造槍彈之概括犯意,連續委託不知情之鄧永連、鄒國祥、簡連煌等人製造槍管、彈頭、彈殼等槍彈零件,再由其在台北市○○○路○段四十號十樓住處將上開零件組裝製造成具殺傷力之半自動玩具可發射金屬子彈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準備持以販售圖利。於八十四年一月三十日晚上八時十五分許在台北市○○○路○段三十八號前為警盤查時被查獲,並當場及在其上址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槍彈成品、零件及製造工具。嗣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憲兵一○一調查組審查後報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複審認定為情節重大流氓。 二 右開製造槍彈之事實,業據抗告人即被移送人×××於警訊及原審坦承不諱,並 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彈成品、零件、工具等可資佐証。又被告製造之槍彈經送鑑定結果,其中三支仿半自動手槍及九十一顆子彈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警局八十四年二月六日刑鑑字第四二O六九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原裁定法院刑事卷 (八十四年訴字第六一八號) 可稽,此据原審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而被移送人所涉刑事責任部分,經原裁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亦有判決書附卷可憑。又被移送人曾因非法製造槍枝,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定為流氓,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列冊輔導,至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一日始註銷列冊停止輔導,復因本件製造槍彈行為,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複審認定為情節重大之流氓,亦有該分局流氓調查資料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複審認定流氓名冊、複審流氓認定書及該局北市警刑大預字第三六六號准予註銷列冊停止輔導函附卷可憑,事證明確,被移送人之流氓行為堪以認定。三 查被移送人×××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及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其於八十二年間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原裁定法院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而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徵,且被移送人曾因非法製造槍枝,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定為流氓,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始列冊輔導,至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一日始註銷列冊停止輔導,詎仍不悔改,猶從事大規模之非法槍彈製造,並準備出售圖利,足見其品行惡劣,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之習慣,其行為合於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二、五款所列之流氓事由,且其非法製造槍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當然為同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流氓,而有交付感訓處分之原因,原審因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製造槍彈之行為,業經原裁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該院復以同一理由,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感訓處分,不無一行為二罰之違法,惟查流氓案件係行政罰,與刑事法律所規範之目的不同,故與刑事案件競合時,不適用「一罪不兩罰」之原則,上開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据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五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官 尤 豐 彥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陳 永 昌附表: ┌───────┬─────┬──┬──────────────────┐│名 稱│數 量│單位│備 考│├───────┼─────┼──┼──────────────────┤│土製改造手槍 │ 參 │把 │已成品 │├───────┼─────┼──┼──────────────────┤│鑽 床 │ 壹 │台 │ │├───────┼─────┼──┼──────────────────┤│砂 輪 機 │ 貳 │台 │ │├───────┼─────┼──┼──────────────────┤│工 具 箱 │ 壹 │箱 │內附鑽頭、角刀各式起子等工具 │├───────┼─────┼──┼──────────────────┤│滑 套 │參拾貳 │件 │內附組件有捌件。 │├───────┼─────┼──┼──────────────────┤│子 彈 │玖拾壹 │發 │制式壹發、土制玖拾發。 │├───────┼─────┼──┼──────────────────┤│彈 頭 │參佰參拾柒│發 │灌鉛的有壹佰捌拾柒。 ││ │ │ │未灌鉛的有壹佰伍拾。 │├───────┼─────┼──┼──────────────────┤│彈 簧 │壹拾柒 │條 │ │├───────┼─────┼──┼──────────────────┤│保 險 插 梢 │ 壹 │包 │參拾玖個 │├───────┼─────┼──┼──────────────────┤│握 柄 護 木 │ 貳拾 │片 │鋁製品陸片、塑製品壹拾貳片、 ││ │ │ │木製品貳片。 │├───────┼─────┼──┼──────────────────┤│設 計 圖 │壹拾肆 │張 │ │├───────┼─────┼──┼──────────────────┤│子 彈 底 火 │參拾捌 │個 │鐵質 │├───────┼─────┼──┼──────────────────┤│瓦 斯 噴 燈 │ 壹 │具 │ │├───────┼─────┼──┼──────────────────┤│槍 機 零 件 │參拾陸 │件 │ │├───────┼─────┼──┼──────────────────┤│熔 鉛 器 皿 │ 壹 │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