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二 章 創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創制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