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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55.08.08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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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依據動員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制定之。
  2. 法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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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章 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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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2.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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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第三章 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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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2. 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第四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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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有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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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理由。 三、內容。 四、簽署人。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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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2.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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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2.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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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創制、複決案之議事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55.08.0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