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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三章 複決

§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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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2. 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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