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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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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複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55 年 08 月 08 日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三章 複決
§ 6–7
共 2 條
第 6 條
開啟 ›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有複決權。
第 7 條
開啟 ›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
非
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
廢止
。
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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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創制
§ 3–5
下一章 →
第四章 程序
§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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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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