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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二章 創制

§ 3–53

4
  1.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2.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5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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