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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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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2. 2.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國民大會創制的立法原則需諮詢總統後,移送給立法院進行立法程序。立法院應在同一會期內,根據這些原則完成立法程序。然而,如果內容繁複或存在特殊情況,立法院可以延長會期來完成。 2. 根據該條第2項,立法院不得改變前項所述的立法原則。 範例:舉例來說,假設國民大會制定了一項原則,規定特定行為為違法,並授權立法院制定相應法律。根據該條的規定,立法院必須在同一會期內根據這個原則來進行立法程序。如果內容複雜,立法院可以延長會期來確保充分完成立法程序。然而,立法院不得自行更改這個立法原則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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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4 條規定:「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