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國民大會創制的立法原則需諮詢總統後,移送給立法院進行立法程序。立法院應在同一會期內,根據這些原則完成立法程序。然而,如果內容繁複或存在特殊情況,立法院可以延長會期來完成。 2. 根據該條第2項,立法院不得改變前項所述的立法原則。 範例:舉例來說,假設國民大會制定了一項原則,規定特定行為為違法,並授權立法院制定相應法律。根據該條的規定,立法院必須在同一會期內根據這個原則來進行立法程序。如果內容複雜,立法院可以延長會期來確保充分完成立法程序。然而,立法院不得自行更改這個立法原則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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