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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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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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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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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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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創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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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複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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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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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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