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根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5 條,國民大會制定的立法法律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立法院不得擅自修正或廢止。換言之,立法院不具有修改或廢除國民大會立法法律的權力,只能由國民大會本身進行決議。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大會的立法權力不受其他機關的干預,並保持其獨立性和自主性。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大會是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出的代表和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的代表組織,根據憲法的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民意代表機關(國民大會)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範圍內,可以自行訂定其議事規範。這被稱為議會自律或議會自治。因此,國民大會制定的立法法律,不僅受到憲法保護,還受到議會自律原則的保障,並且立法院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這些法律。 一個關於這一法條的例子是,在國民大會制定某項立法法律後,立法院無權擅自修改或廢止該法律。立法院只能根據國民大會的決議進行相應的動作,例如公布該法律或進行執行。國民大會保留了訂定和修訂特定法律的權限,並且立法院必須遵守這一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