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條的規定,總統根據憲法行使職權,並設立總統府。這項法規確立了總統府的存在和其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根據此法條,總統府是一個由總統設立的組織,負責綜理總統府的事務。這條法條強調了總統府的合法代表身分,並確立了秘書長作為總統府的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秘書長是總統府的首長,負責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依照此規定,總統府的秘書長作為法定代理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是合法有效的。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2.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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