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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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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條的規定,總統根據憲法行使職權,並設立總統府。這項法規確立了總統府的存在和其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根據此法條,總統府是一個由總統設立的組織,負責綜理總統府的事務。這條法條強調了總統府的合法代表身分,並確立了秘書長作為總統府的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秘書長是總統府的首長,負責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依照此規定,總統府的秘書長作為法定代理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是合法有效的。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2.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0850105 全文修正)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370323 制定)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085010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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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 條規定:「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