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設下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機要室。 五、侍衛室。 六、公共事務室。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府設有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等部門。根據公務人員編制規定,這些部門應該有相應的職位和官等等級,但具體的職位結構和官等級則需參考該組織法規的其他規定和相關資料。例如,依據最新的公務人員編制規定,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的職位和官等級可能根據其業務需要而訂定。而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的職位和官等級則可能根據其特定的職責和職掌來確定。具體的職位和官等級的訂定需參考該組織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以確定其具體內容。
總統府置資政若干人,由總統就勳高望重者遴聘之,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總統府設下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機要室。 五、侍衛室。 六、公共事務室。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計增設公共事務室一個單位,并將原六個局裁併為三個局。其中原以軍職人員編組之主管軍務文書之第二局(現行緊縮編制之第二局即原組織法之第三局),因業務量較少,乃配合國軍員額精簡計畫,改組為以文職人員組成之單位,並斟酌各單位業務性質、工作繁簡及前瞻的運作需求,重新調整職掌,以充分提高行政效能。 三、原組織法各局、室之職掌,分別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八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總統府置資政若干人,由總統就勳高望重者遴聘之,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計增設公共事務室一個單位,并將原六個局裁併為三個局。其中原以軍職人員編組之主管軍務文書之第二局(現行緊縮編制之第二局即原組織法之第三局),因業務量較少,乃配合國軍員額精簡計畫,改組為以文職人員組成之單位,並斟酌各單位業務性質、工作繁簡及前瞻的運作需求,重新調整職掌,以充分提高行政效能。 三、原組織法各局、室之職掌,分別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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