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3 條,第一局負責以下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的擬議事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政府機關在採購商品、勞務或工程時,應依法公告採購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相關法律和命令的引用。這條法規確定了政府機關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的義務和程序。 二、關於文武官員的任免事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政府機關在採購作業中,應指派適格的人員擔任採購幹部,並根據法律或命令進行相應的任免程序。這項法規指出了政府機關在任免文武官員時應考慮的因素和程序。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的提名作業事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政府機關在採購作業中,應經提名作業將相應的任命事項提交立法院審查同意。這項法規確定了政府機關在提名文武官員時應遵循的程序。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的公文簽辦事項。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各機關在行使其法定職權時,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命令,並即送立法院。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要求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這些法規確定了五院和省、市政府在公文簽辦事項上應遵循的程序。 五、關於外交函電的翻譯、簽辦事項。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機關訂定解釋性行政規則時,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這項法規指出了政府機關應將解釋性行政規則翻譯成外語並簽辦的義務。 六、關於政情的摘報事項。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行政機關為了使人民能夠預見其行政行為的影響,應將有關政情的摘報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這項法規確定了政府機關在政情摘報方面的義務和程序。 七、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政府機關在採購作業中,可能還有其他與上述項目相關的事項需要交辦。根據該法規,政府機關在進行任何與採購相關的工作時,都應遵循相關的法律和命令。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一切事務,並指揮、監督府內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一人,簡任,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國民大會、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國民大會、五院、國防部參謀本部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職掌,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一款之第一局,第二款之第二局職掌合併修正。 三、職掌之規定,修正為分款列舉式: (一)本條第一款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係原條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局職掌「法令」事項。 (二)本條第二款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為第一局已有之職掌,爰為明文規定。 (三)本條第三款任命提名作業事項,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而增訂。 (四)本條第四款公文之簽辦事項及第五款外文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為原條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局職掌「文書之撰擬」事項之一部分。 (五)本條第六款政情摘報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局職掌移列修正。 (六)關於戒嚴、宣戰、赦免等非經常性業務,列為其他交辦事項。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三、四款「國民大會」文字。另國防部參謀本部為配合採行軍政軍令一元化體制,於89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國防法及國防部組織法,將之定位為國防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承部長之命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爰刪除第四款「國防部參謀本部」文字。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一切事務,並指揮、監督府內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一人,簡任,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職掌,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一款之第一局,第二款之第二局職掌合併修正。 三、職掌之規定,修正為分款列舉式: (一)本條第一款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係原條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局職掌「法令」事項。 (二)本條第二款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為第一局已有之職掌,爰為明文規定。 (三)本條第三款任命提名作業事項,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而增訂。 (四)本條第四款公文之簽辦事項及第五款外文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為原條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局職掌「文書之撰擬」事項之一部分。 (五)本條第六款政情摘報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局職掌移列修正。 (六)關於戒嚴、宣戰、赦免等非經常性業務,列為其他交辦事項。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三、四款「國民大會」文字。另國防部參謀本部為配合採行軍政軍令一元化體制,於89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國防法及國防部組織法,將之定位為國防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承部長之命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爰刪除第四款「國防部參謀本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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