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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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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4條的規定,第二局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授予榮典事項:該局負責處理有關授予榮譽勳章、獎章等榮典的相關事項。 二、璽、印典守事項:該局負責璽章和印章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三、印信、勳章製發事項:該局負責處理印信和勳章的製作、發放等相關事項。 四、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該局負責處理公文的收發、分配、繕校以及會議紀錄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五、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該局負責規劃和管理與機要電訊相關的工作。 六、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該局負責規劃、推動、管理和維護與資訊業務相關的工作。 七、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該局負責編印和發行公報的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該局還負責處理其他被指派的事項。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4條各項職掌的內容,如上述所述。另外,我沒有找到與這些事項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來源。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總統府設置參軍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辦理有關軍務事項。

(0850105 全文修正)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授與榮典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第四局職掌轉錄而來,業務包含贈勳、褒揚、頒匾額、婚喪喜慶等事項。   三、本條第三款印信、勳章製發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四、本條第四款公文收發等事項,係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局總收發室職掌修正移列。   五、本條第五款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七款機要室職掌修正移列。   六、本條第六款資訊業務,為新增事項。   七、本條第七款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323 制定)

總統府設置參軍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辦理有關軍務事項。

(0850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授與榮典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第四局職掌轉錄而來,業務包含贈勳、褒揚、頒匾額、婚喪喜慶等事項。   三、本條第三款印信、勳章製發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四、本條第四款公文收發等事項,係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局總收發室職掌修正移列。   五、本條第五款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七款機要室職掌修正移列。   六、本條第六款資訊業務,為新增事項。   七、本條第七款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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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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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4 條規定:「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