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4條的規定,第二局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授予榮典事項:該局負責處理有關授予榮譽勳章、獎章等榮典的相關事項。 二、璽、印典守事項:該局負責璽章和印章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三、印信、勳章製發事項:該局負責處理印信和勳章的製作、發放等相關事項。 四、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該局負責處理公文的收發、分配、繕校以及會議紀錄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五、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該局負責規劃和管理與機要電訊相關的工作。 六、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該局負責規劃、推動、管理和維護與資訊業務相關的工作。 七、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該局負責編印和發行公報的相關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該局還負責處理其他被指派的事項。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4條各項職掌的內容,如上述所述。另外,我沒有找到與這些事項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來源。
總統府設置參軍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辦理有關軍務事項。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授與榮典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第四局職掌轉錄而來,業務包含贈勳、褒揚、頒匾額、婚喪喜慶等事項。 三、本條第三款印信、勳章製發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四、本條第四款公文收發等事項,係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局總收發室職掌修正移列。 五、本條第五款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七款機要室職掌修正移列。 六、本條第六款資訊業務,為新增事項。 七、本條第七款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總統府設置參軍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辦理有關軍務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授與榮典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第四局職掌轉錄而來,業務包含贈勳、褒揚、頒匾額、婚喪喜慶等事項。 三、本條第三款印信、勳章製發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四、本條第四款公文收發等事項,係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局總收發室職掌修正移列。 五、本條第五款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七款機要室職掌修正移列。 六、本條第六款資訊業務,為新增事項。 七、本條第七款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款第五局職掌修正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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