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納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5 條規定了「秘書長」的職掌,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 典禮事項:負責處理有關典禮的事宜。 2. 交際事項:負責處理有關交際的事宜,包括對外活動、接待訪客等。 3. 事務管理事項:負責統籌總統府的事務管理工作。 4. 交通管理事項:負責總統府的交通管理工作。 5. 出納事項:負責總統府的出納管理工作。 6. 其他交辦事項:負責處理總統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據這項法規,總統府的秘書長作為總統府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且對總統府的各項事務負有綜理的職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五條
總統府設左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掌理法令、文告之宣達,文書之撰擬、保管,印信之典守,會議紀錄等事項。 二、第二局:掌理機要文件之撰擬,機要案件之查簽及轉遞,調查材料之研究、整理等事項。 三、第三局:掌理有關軍事命令之宣達,文件之承轉及其他有關軍報事項。 四、第四局:掌理各項典禮、閱兵、出巡、授勳、國際禮儀、接待外賓等事項。 五、第五局:掌理印信、關防、官章之鑄造,勳章、獎章、獎旗、紀念章之製發,本府所頒法規及公報之編印,職員錄之刊行,公文用紙之劃一印製等事項。 六、第六局:掌理本府庶務、出納、來賓登記、交際、交通、衛生、醫藥等事項。 七、機要室:掌理有關機要電務事項。 八、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事項。
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納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職掌,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之第四局、第六款之第六局職掌修正移列。 三、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所列閱兵、國際禮儀及接待外賓等事項,仍需洽請有關單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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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設左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掌理法令、文告之宣達,文書之撰擬、保管,印信之典守,會議紀錄等事項。 二、第二局:掌理機要文件之撰擬,機要案件之查簽及轉遞,調查材料之研究、整理等事項。 三、第三局:掌理有關軍事命令之宣達,文件之承轉及其他有關軍報事項。 四、第四局:掌理各項典禮、閱兵、出巡、授勳、國際禮儀、接待外賓等事項。 五、第五局:掌理印信、關防、官章之鑄造,勳章、獎章、獎旗、紀念章之製發,本府所頒法規及公報之編印,職員錄之刊行,公文用紙之劃一印製等事項。 六、第六局:掌理本府庶務、出納、來賓登記、交際、交通、衛生、醫藥等事項。 七、機要室:掌理有關機要電務事項。 八、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職掌,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之第四局、第六款之第六局職掌修正移列。 三、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所列閱兵、國際禮儀及接待外賓等事項,仍需洽請有關單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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