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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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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納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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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5 條規定了「秘書長」的職掌,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 典禮事項:負責處理有關典禮的事宜。 2. 交際事項:負責處理有關交際的事宜,包括對外活動、接待訪客等。 3. 事務管理事項:負責統籌總統府的事務管理工作。 4. 交通管理事項:負責總統府的交通管理工作。 5. 出納事項:負責總統府的出納管理工作。 6. 其他交辦事項:負責處理總統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據這項法規,總統府的秘書長作為總統府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且對總統府的各項事務負有綜理的職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五條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總統府設左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掌理法令、文告之宣達,文書之撰擬、保管,印信之典守,會議紀錄等事項。   二、第二局:掌理機要文件之撰擬,機要案件之查簽及轉遞,調查材料之研究、整理等事項。   三、第三局:掌理有關軍事命令之宣達,文件之承轉及其他有關軍報事項。   四、第四局:掌理各項典禮、閱兵、出巡、授勳、國際禮儀、接待外賓等事項。   五、第五局:掌理印信、關防、官章之鑄造,勳章、獎章、獎旗、紀念章之製發,本府所頒法規及公報之編印,職員錄之刊行,公文用紙之劃一印製等事項。   六、第六局:掌理本府庶務、出納、來賓登記、交際、交通、衛生、醫藥等事項。   七、機要室:掌理有關機要電務事項。   八、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事項。

(0850105 全文修正)

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納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職掌,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之第四局、第六款之第六局職掌修正移列。   三、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所列閱兵、國際禮儀及接待外賓等事項,仍需洽請有關單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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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323 制定)

總統府設左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掌理法令、文告之宣達,文書之撰擬、保管,印信之典守,會議紀錄等事項。   二、第二局:掌理機要文件之撰擬,機要案件之查簽及轉遞,調查材料之研究、整理等事項。   三、第三局:掌理有關軍事命令之宣達,文件之承轉及其他有關軍報事項。   四、第四局:掌理各項典禮、閱兵、出巡、授勳、國際禮儀、接待外賓等事項。   五、第五局:掌理印信、關防、官章之鑄造,勳章、獎章、獎旗、紀念章之製發,本府所頒法規及公報之編印,職員錄之刊行,公文用紙之劃一印製等事項。   六、第六局:掌理本府庶務、出納、來賓登記、交際、交通、衛生、醫藥等事項。   七、機要室:掌理有關機要電務事項。   八、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事項。

(0850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職掌,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之第四局、第六款之第六局職掌修正移列。   三、原條文第五條第四款所列閱兵、國際禮儀及接待外賓等事項,仍需洽請有關單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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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5 條規定:「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