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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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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室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6 條,機要室負責處理總統和副總統的機要事項。根據此法條,機要室的職責是協助處理總統和副總統的機密事務和行政事務。例如,機要室可能負責協調和安排總統和副總統的日程安排,處理重要的機密文件和通信,以及提供其他行政支援。有關例子和相關資料可能包括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官方文件或相關函釋,以及總統府公告或官方文件中有關機要室職責和功能的描述。由於問題中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給出更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2

(0370323 制定)

總統府置典璽官一人,由第一局局長兼任之,承秘書長之命,典守國璽。

(0850105 全文修正)

機要室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五條第七款機要室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款。本條調整機要室職掌為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323 制定)

總統府置典璽官一人,由第一局局長兼任之,承秘書長之命,典守國璽。

(0850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五條第七款機要室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款。本條調整機要室職掌為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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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機要室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