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警衛事項。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7條規定了侍衛室的職掌,其負責處理與侍衛和警衛相關的事項。根據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的規定,侍衛室內衛組負責總統寓所的警衛安全維護和執行工作。此外,根據修正前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11條的規定,國家安全局設有特種勤務指揮中心,與相關機關協同負責總統、副總統、家屬和卸任總統以及特定人士的安全維護工作。
總統府置秘書十二人至十八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撰擬、審核重要文件及其他特交事項。
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警衛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職掌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八款侍衛室職掌轉錄而來,並另增訂「警衛」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總統府置秘書十二人至十八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撰擬、審核重要文件及其他特交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職掌係由原條文第五條第八款侍衛室職掌轉錄而來,並另增訂「警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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