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重點摘要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任期內不受刑事訴究,但民事與政治責任不免,卸任後追訴時效恢復計算。
Q · 總統涉案,任內真的不能告嗎?
刑事不能,但民事照告、政治責任照追
依憲法第52條,總統在任期間除內亂、外患罪外,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這只擋刑事程序,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彈劾、罷免完全不受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27號並指出,任期內刑事追訴時效停止計算,卸任後從停止處繼續,等於延後而非消滅追訴權。
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只有一個人擁有這把保護傘。總統在任期間,除了內亂罪和外患罪,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提起刑事追訴。不是因為他沒犯錯,不是因為證據不夠,而是憲法直接把刑事追訴的門關上了。這個設計的邏輯不是「總統比較高貴」,而是「國家元首不能每天忙著上法院」。但保護傘有三個你必須知道的破口:第一,內亂和外患罪不在保護範圍內,叛國的總統沒有豁免;第二,這只擋刑事訴訟,民事求償照樣可以告;第三,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確認,卸任之後追訴權全面恢復,而且任期內的追訴時效停止計算,一天都不會少。換句話說,這不是「免死金牌」,是「延後處理」。
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為國家元首刑事豁免之憲法規範,明定總統在職期間,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追,目的在維護元首職務之安定與國家機關正常運作,而非賦予免責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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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時效一天都不會少。司法院釋字第627號明確指出,總統任期內追訴時效停止進行。假設某犯罪追訴時效20年、任期8年,卸任後仍有完整20年。豁免只是延後追訴,不是消滅追訴。實務上卸任總統被追訴案件,檢察官通常在卸任前完成偵查佈局,卸任當天即啟動程序。
會。本條只擋刑事訴究,民事訴訟完全不受影響。總統任期間被提民事訴訟,法院照常審理,實務上確有現任總統作為民事被告的案例。內行人提示:法院會考量總統職務繁忙,程序安排可能較有彈性,例如不強制本人出庭。
內亂罪規定在刑法第100至102條,核心是以暴力顛覆政府或變更國體;外患罪規定在刑法第103至115條,核心是通敵或洩漏國防機密。這兩類被排除在豁免之外,任期內檢察官即可偵辦起訴。內行人提示:刑法第100條於民國81年修正後,已限縮為須以強暴脅迫為手段,單純主張思想不構成。
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條款,總統任內除內亂、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訴追,目的在維護職務安定而非免責。
僅及刑事訴究程序,不及民事、行政與政治責任;內亂、外患罪及解職後均不在豁免內。
釋字627號指任期內時效暫停,卸任後從停止處繼續,等於把追訴期完整保留到卸任之後。
界定本條豁免範圍、任內偵查作為的限制,以及追訴時效於任期內停止進行。
內亂外患罪可直接刑事追訴;其餘改走民事求償,或經立法院彈劾、依法發動罷免。
刑事追訴雖延後,但書面、電子紀錄、證人聯繫須及早保全,避免卸任前滅失。
由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判決。
依各罪法定刑適用刑法第80條時效,任內停止的時效於卸任日繼續計算至屆滿。
立委是院內言論的永久免責,總統是一切刑事追訴的任內暫時豁免,卸任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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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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