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 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 1.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2.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現行制度依增修條文第5條同意權已移至立法院。
Q · 大法官是誰任命的?憲法79條還適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原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但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取代本條實質效力,將同意權從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原條文未被刪除而是被「凍結」,現行制度下總統提名後須經立法院投票同意。
白話解讀
這條寫的是司法院最高層人事怎麼產生: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全部由總統提名,原文寫的是經監察院同意。但你如果照這條去理解現在的制度,會完全搞錯。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早就把同意權從監察院搬到了立法院。現在的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投票同意,跟監察院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條原文今天的意義,是讓你看到台灣憲政體制曾經走過一條很不一樣的路:制憲者當初設計的是讓監察院(類似國會上院)來制衡總統的人事權,而不是立法院。這個設計在七次修憲後被徹底翻轉。你現在看到的司法院人事任命制度,是修憲的產物,不是這條原文的產物。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為司法院最高層人事任命條款,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本條建立五權分立架構下監察院制衡總統司法人事權的設計,但此設計已於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被增修條文第5條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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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法官到底是誰任命的?總統說了就算嗎?▾
總統只有提名權,沒有直接任命權。依現行增修條文第5條,總統提名後必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會舉行公聽會審查人選的學經歷、法學見解和立場。理論上立法院可以否決提名。實務上立法院從來沒有完全否決過整批大法官提名,但個別人選被撤換或撤回的情況確實發生過。真正的角力在提名前的政治協商,不是同意權投票那天。
Q2這條不是寫監察院同意嗎?怎麼變成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的效力優先於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第5條明確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取代了本條「經監察院同意」的規定。這是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的重大變動之一。憲法本文沒有被廢除,它還在,只是被增修條文凍結了。如果有一天增修條文被廢止(理論上可能但實務上幾乎不會),本文會復活。
Q3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是什麼?▾
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程序,原文採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制;現行依增修條文第5條已改由立法院同意。
Q4大法官是什麼?跟普通法官差在哪?▾
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憲法78條),不審理個案;普通法官審理民刑訴訟。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5司法院院長由誰任命?▾
現行制度下由大法官並任,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憲法79條原文寫的監察院同意已被凍結。
Q6監察院同意權現在還有嗎?▾
對大法官任命的同意權已於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移轉至立法院。監察院現行為準司法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計權。
Q7大法官提名審查流程是什麼?▾
總統提名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 → 全院聯席會議個別投票 → 過半同意 → 總統發布任命 → 宣誓就職。
Q8大法官任命被立法院否決會怎樣?▾
理論上總統須重新提名。實務上整批提名被否決尚未發生,但個別人選被撤回或撤換確實出現過。
Q9司法院院長任期多久?▾
現行院長由大法官並任,任期8年不得連任,採交錯任命制(每4年提名半數大法官)。
Q10大法官選人標準是什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須具備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法學教授或學者等資格至少一項,且具公正廉明聲望。
Q11憲法第79條 vs 增修條文第5條 差在哪?▾
同意機關不同:原文監察院、增修條文立法院。增修條文額外規定大法官人數15人、任期8年不得連任、交錯任命制。
Q12大法官 vs 最高法院法官 差在哪?▾
大法官掌理釋憲與統一解釋(憲法78條),最高法院法官審理民刑終審案件。大法官人選具高度政治敏感性,最高法院法官走司法官養成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憲法第79條原文 | 增修條文第5條(現行) |
|---|---|---|
| 提名權 | 總統 | 總統 |
| 同意權機關 | 監察院 | 立法院 |
| 大法官人數 | 若干人(未定) | 15 人 |
| 院長並任 | 未規定 | 院長、副院長並任大法官 |
| 任期 | 未規定 | 8 年不得連任,交錯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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