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 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 1.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2.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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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現行制度依增修條文第5條同意權已移至立法院。
Q · 大法官是誰任命的?憲法79條還適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原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但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取代本條實質效力,將同意權從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原條文未被刪除而是被「凍結」,現行制度下總統提名後須經立法院投票同意。
白話解讀
這條寫的是司法院最高層人事怎麼產生: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全部由總統提名,原文寫的是經監察院同意。但你如果照這條去理解現在的制度,會完全搞錯。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早就把同意權從監察院搬到了立法院。現在的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投票同意,跟監察院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條原文今天的意義,是讓你看到台灣憲政體制曾經走過一條很不一樣的路:制憲者當初設計的是讓監察院(類似國會上院)來制衡總統的人事權,而不是立法院。這個設計在七次修憲後被徹底翻轉。你現在看到的司法院人事任命制度,是修憲的產物,不是這條原文的產物。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為司法院最高層人事任命條款,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本條建立五權分立架構下監察院制衡總統司法人事權的設計,但此設計已於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被增修條文第5條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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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法官是誰任命的?▾
現行制度下,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79條原文寫的監察院同意已被增修條文第5條取代。
Q2憲法79條還有效嗎?▾
條文沒被刪除,但實質效力已被增修條文第5條凍結。原文中監察院的角色完全退場。
Q3大法官跟普通法官有什麼差別?▾
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憲法第78條),不審理個案。普通法官審理民刑訴訟。
Q4司法院院長任期多久?▾
現行制度下院長由大法官並任,任期8年不得連任。
Q5為什麼同意權從監察院移到立法院?▾
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將監察院定位調整為準司法機關,喪失國會性質,因此將人事同意權移轉到具民意基礎的立法院。
Q6大法官如何審查總統提名?▾
立法院舉行公聽會審查學經歷、法學見解與立場,再由全院聯席會議投票。
Q7大法官有多少人?▾
現行制度下大法官 15 人,含院長、副院長並任。
Q8立法院能否決總統提名嗎?▾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個別人選被撤換的情況曾發生過,但完整提名整批被否決尚未出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憲法第79條原文 | 增修條文第5條(現行) |
|---|---|---|
| 提名權 | 總統 | 總統 |
| 同意權機關 | 監察院 | 立法院 |
| 大法官人數 | 若干人(未定) | 15 人 |
| 院長並任 | 未規定 | 院長、副院長並任大法官 |
| 任期 | 未規定 | 8 年不得連任,交錯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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