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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 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1. 1.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2. 2.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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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現行制度依增修條文第5條同意權已移至立法院。

Q · 大法官是誰任命的?憲法79條還適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原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但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取代本條實質效力,將同意權從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原條文未被刪除而是被「凍結」,現行制度下總統提名後須經立法院投票同意。

白話解讀

這條寫的是司法院最高層人事怎麼產生: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全部由總統提名,原文寫的是經監察院同意。但你如果照這條去理解現在的制度,會完全搞錯。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早就把同意權從監察院搬到了立法院。現在的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投票同意,跟監察院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條原文今天的意義,是讓你看到台灣憲政體制曾經走過一條很不一樣的路:制憲者當初設計的是讓監察院(類似國會上院)來制衡總統的人事權,而不是立法院。這個設計在七次修憲後被徹底翻轉。你現在看到的司法院人事任命制度,是修憲的產物,不是這條原文的產物。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為司法院最高層人事任命條款,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本條建立五權分立架構下監察院制衡總統司法人事權的設計,但此設計已於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被增修條文第5條取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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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法官是誰任命的?

現行制度下,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79條原文寫的監察院同意已被增修條文第5條取代。

Q2憲法79條還有效嗎?

條文沒被刪除,但實質效力已被增修條文第5條凍結。原文中監察院的角色完全退場。

Q3大法官跟普通法官有什麼差別?

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憲法第78條),不審理個案。普通法官審理民刑訴訟。

Q4司法院院長任期多久?

現行制度下院長由大法官並任,任期8年不得連任。

Q5為什麼同意權從監察院移到立法院?

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將監察院定位調整為準司法機關,喪失國會性質,因此將人事同意權移轉到具民意基礎的立法院。

Q6大法官如何審查總統提名?

立法院舉行公聽會審查學經歷、法學見解與立場,再由全院聯席會議投票。

Q7大法官有多少人?

現行制度下大法官 15 人,含院長、副院長並任。

Q8立法院能否決總統提名嗎?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個別人選被撤換的情況曾發生過,但完整提名整批被否決尚未出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憲法第79條原文增修條文第5條(現行)
提名權總統總統
同意權機關監察院立法院
大法官人數若干人(未定)15 人
院長並任未規定院長、副院長並任大法官
任期未規定8 年不得連任,交錯任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現行依增修條文第5條)
🇯🇵 日本日本國憲法第79条(最高裁判所裁判官の任命)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04조(대법원장 및 대법관 임명)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 / 第127條(最高法院院長由人大選舉產生)
🇩🇪 德國Grundgesetz Art. 94(BVerfG-Richter:半數由 Bundestag、半數由 Bundesrat 選任)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5(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美國U.S. Const. Art. II § 2 cl. 2(Appointments Clause: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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