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 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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