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重點摘要憲法第 4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以法律定之,原採間接選舉,1994 年增修條文第 2 條改為人民直選。
Q · 憲法有規定總統一定要直選嗎?
沒有。本條只說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 46 條僅授權「以法律定之」,未明定直選或間接選舉。1947 年至 1996 年間,總統實際上由國民大會代選(間接選舉),法源即為本條。1994 年第三次修憲增訂增修條文第 2 條後,總統改為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本條雖文字保留但已被凍結。
這條只有十三個字,卻曾經是台灣民主化最激烈的戰場。它說總統選舉的方式交給法律去決定,聽起來像一句無害的行政指令。但在 1996 年以前,這條就是國民大會代選總統的法源依據。「以法律定之」這五個字,讓選舉方式可以是間接選舉,也可以是直接選舉,全看立法者怎麼寫那部法律。1994 年第三次修憲,增修條文第 2 條直接寫死「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才把這條的彈性空間徹底封死。你現在覺得總統直選是理所當然的事,但這件「理所當然」是靠修憲從這條手中搶過來的。
中華民國憲法第 46 條為原始憲法對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之空白授權條款,將選舉方法決定權交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未指定間接或直接選舉模式。1994 年增修條文第 2 條已凍結本條適用,明定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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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條文是憲法的一部分,位階相同。但增修條文有凍結原始條文的效力: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直選後,本條就被凍結不再適用,但文字仍保留在憲法本文中。考試遇到「依憲法規定,總統如何選出」,答案要寫增修條文第 2 條,不是本條。
這是修憲技術的選擇。台灣採增修模式而非刪改模式,好處是保留歷史文本完整性,壞處是初學者容易搞混哪些條文還在用。實務上,所有被增修條文取代的原始條文都視為凍結狀態。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確認了增修條文不能牴觸憲法的基本原則,所以增修條文的權力也不是無限的。
原始憲法對總統選舉方式的空白授權,只說以法律定之,未明定直選。1994 後被增修條文第 2 條凍結。
憲法只指定事項由下位規範決定,未明定實質內容的立法技術。本條把選舉方式全交給立法者決定。
原始條文文字保留但因增修條文取代而停止適用的狀態,不是廢除。若增修條文被廢,本條理論上會復活。
1991 年起依憲法第 174 條修憲程序增訂之條文,位階與本文相同,但有凍結原始條文的效力。
由國民大會代選(間接選舉),國大代表先由人民選出,再由國大代表投票選總統。法源即本條。
1994 年第三次修憲,立法院通過增修條文第 2 條明定直選,本條雖然文字保留但被凍結停止適用。
答增修條文第 2 條,不是本條。寫本條會被扣分。如果題目問「原始憲法如何規定」才寫本條。
依增修條文第 2 條制定,不是本條的子法。本條被凍結後,選罷法法源也轉移到增修條文。
增修條文第 2 條現行有效。本條文字保留但凍結停止適用。兩者位階相同,後者凍結前者。
凍結保留文字但停止適用,刪除徹底移除。台灣採增修模式僅凍結不刪除,保留歷史文本完整性。
| 比較面向 | original_constitution_art46 | amendment_art2_post1994 |
|---|---|---|
| 選舉方式 | 以法律定之(空白授權) | 人民直接選舉(明定) |
| 選舉主體 | 得由國民大會代選或人民直選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 |
| 效力狀態 | 凍結(文字保留) | 現行有效 |
| 首次適用 | 1948 年(首任蔣中正) | 1996 年(李登輝第二任) |
| 民主正當性 | 間接民主(國大代表) | 直接民主(普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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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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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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