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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6 條(選舉方法)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4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以法律定之,原採間接選舉,1994 年增修條文第 2 條改為人民直選。

Q · 憲法有規定總統一定要直選嗎?

中華民國憲法第 46 條僅授權「以法律定之」,未明定直選或間接選舉。1947 年至 1996 年間,總統實際上由國民大會代選(間接選舉),法源即為本條。1994 年第三次修憲增訂增修條文第 2 條後,總統改為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本條雖文字保留但已被凍結。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十三個字,卻曾經是台灣民主化最激烈的戰場。它說總統選舉的方式交給法律去決定,聽起來像一句無害的行政指令。但在 1996 年以前,這條就是國民大會代選總統的法源依據。「以法律定之」這五個字,讓選舉方式可以是間接選舉,也可以是直接選舉,全看立法者怎麼寫那部法律。1994 年第三次修憲,增修條文第 2 條直接寫死「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才把這條的彈性空間徹底封死。你現在覺得總統直選是理所當然的事,但這件「理所當然」是靠修憲從這條手中搶過來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46 條為原始憲法對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之空白授權條款,將選舉方法決定權交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未指定間接或直接選舉模式。1994 年增修條文第 2 條已凍結本條適用,明定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46 條是什麼?

原始憲法授權以法律規定總統選舉方式,未明定直選。

Q2總統直選的法源是什麼?

增修條文第 2 條,不是本條也不是原始憲法本文。

Q3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哪個比較大?

位階相同,但增修條文有凍結原始條文的效力。

Q41996 年以前總統怎麼選的?

由國民大會代選(間接選舉),法源即本條。

Q5為什麼不直接刪掉這條?

台灣採增修模式不採刪改,保留歷史文本完整性。

Q6本條會不會復活?

若增修條文第 2 條被廢止,本條理論上會復活。

Q7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跟本條什麼關係?

現行選罷法依增修條文制定,已不算本條之子法。

Q8本條算憲法保留事項嗎?

選舉方式本身憲法保留,但細節授權法律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iginal_constitution_art46amendment_art2_post1994
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空白授權)人民直接選舉(明定)
選舉主體得由國民大會代選或人民直選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
效力狀態凍結(文字保留)現行有效
首次適用1948 年(首任蔣中正)1996 年(李登輝第二任)
民主正當性間接民主(國大代表)直接民主(普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7조(대통령은 국민의 보통·평등·직접·비밀선거에 의하여 선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79 條(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 德國Grundgesetz Art. 54(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選舉,間接選舉)
🇫🇷 法國Constitution de la Ve République, Article 7(總統由普選兩輪制直接選舉)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I Section 1 + Twelfth Amendment(選舉人團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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