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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48 條(總統就職宣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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