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48 條(總統就職宣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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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bber
9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53個字
yosbber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司法院長監督宣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