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2條,國民大會在集會時,除了設立前條所提到的組織和室外,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臨時編組處理相關事務。當需要額外人員時,可以僱用臨時人員或向其他機關借調人員。這條法規給予國民大會在特定情況下的組織彈性,以確保其有效運作。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秘書處之組織及處務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訂定之。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因故出缺,其繼任人選未能依照前項程序產生時,得由總統派員暫行代理。 秘書處之組織及處務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訂定之。
國民大會秘書處置組長四人,主任一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四人或十五人,醫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藥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速記員二人,科員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護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護士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操作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八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增訂。 三、規定國民大會祕書處編制員額。
國民大會集會時,除設前條組、室外,得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處理有關事務。 前項所需人員,得僱用臨時人員或向其他機關借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秘書處之組織及處務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訂定之。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因故出缺,其繼任人選未能依照前項程序產生時,得由總統派員暫行代理。 秘書處之組織及處務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增訂。 三、規定國民大會祕書處編制員額。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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