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3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將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這表示在國民大會舉行期間,需要的費用將由行政院的預備金提供支持。 2. 根據第二項,國民大會代表在集會期間的費用將按照立法委員的支給標準來支付,包括歲公費、交通費和住宿費。這些費用將根據實際集會的天數進行核實和支付。 3. 第三項指出,對於同時擔任公職代表的國民大會代表,他們需要選擇其中一個來支付歲公費。這可能是指如果代表同時擔任其他公職時,他們需要選擇其中一個來接受歲公費的支付。 以上解釋來自於國民大會組織法的相關條文,並且沒有具體的案例舉例。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由主席團擬訂,提請大會決定之。
國民大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七條增訂,並將所需人事佐理人員,改由本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 前項之歲公費,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立法理由兼具公職之代表,其俸給應擇一支給。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第三項。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由主席團擬訂,提請大會決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七條增訂,並將所需人事佐理人員,改由本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兼具公職之代表,其俸給應擇一支給。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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