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集會期間設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十一人,依各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席次比例推舉之;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在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會設立一個主席團,主席團主席的人數共有十一人,根據各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的當選席次比例進行推舉。主席團主席的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相同。 這條法條確定了國民大會集會期間的主席團組織方式,主席團主席的人數和推舉方式是根據各個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的當選席次比例來決定的。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各個政黨在國民大會的代表席次上有相應的代表力。另外,主席團主席的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相同,這也是為了確保主席團的組成和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一致,以維護組織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有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國民大會組織法》本文,在台灣的立法資料庫中可以查詢到,該法條提供了更詳細的規定和程序,可以作為進一步詮釋和解釋的依據。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二十五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八十五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三十三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在南京集會時代表總額為三○四五人,因此當時設主席團八十五人,惟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計三二五人)與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八十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卅一日前,共同行使職權,故第二屆代表集會總額應為四○五人,代表人數既已減少,故主席團人數宜配合修正為三十三人。
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
立法理由本條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之規定修正,並規定其任期。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設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十一人,依各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席次比例推舉之;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
立法理由因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刪除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之設置,爰改為主席團制,並將主席團主席人數定為十一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二十五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八十五人組織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 三、本法規定其他事項。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在南京集會時代表總額為三○四五人,因此當時設主席團八十五人,惟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國民大會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計三二五人)與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八十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卅一日前,共同行使職權,故第二屆代表集會總額應為四○五人,代表人數既已減少,故主席團人數宜配合修正為三十三人。
本條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之規定修正,並規定其任期。
因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刪除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之設置,爰改為主席團制,並將主席團主席人數定為十一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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