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4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若因故未能宣誓,可以另行訂定日期進行宣誓。宣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宣誓後,代表應在誓詞上簽名。若代表不按規定宣誓,則不能出席集會並行使職權。 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國民大會代表在履行職務時能夠恪守憲法並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宣誓是一種莊嚴的承諾,代表通過宣誓表達對憲法的尊重和對人民的責任感。這種要求有助於維護國民大會代表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範例:假設國民大會代表A因故未能於集會首日宣誓,根據這一法規,國民大會可以安排另一日期讓代表A進行宣誓。代表A需在宣誓詞上簽名後方可出席集會並行使職權。 如果代表A拒絕或無視這一要求,則代表A將不能參與集會並無法行使職權。
國民大會代表,於國民大會舉行開會式時,應行宣誓,其誓詞如左: 某某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當選後定期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一次補行宣誓。其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會議及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依照宣誓條例第三條規定,所有公職人員之宣誓,均以一次為已足,且係於就職時宣誓,惟國民大會代表例外,應求其一致在就職時宣誓。 二、依宣誓條例第八條規定,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乃增訂第三項。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當選後定期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一次補行宣誓。其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會議及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定集會第一日宣誓。 二、文字修正。
國民大會代表,於國民大會舉行開會式時,應行宣誓,其誓詞如左: 某某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一、依照宣誓條例第三條規定,所有公職人員之宣誓,均以一次為已足,且係於就職時宣誓,惟國民大會代表例外,應求其一致在就職時宣誓。 二、依宣誓條例第八條規定,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乃增訂第三項。
本條未修正。
一、定集會第一日宣誓。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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