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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
  2.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3.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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