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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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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44 條
(權限爭議處理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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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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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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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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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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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統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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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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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立法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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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司法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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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考試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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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察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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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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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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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省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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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縣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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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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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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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國防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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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外交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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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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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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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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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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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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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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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立法院與行政院爭執,請總統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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