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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44 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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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立法院與行政院爭執,請總統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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