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44 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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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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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總統得對院與院間之爭執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但本條無裁決效力。
Q · 五院吵架時總統能介入嗎?
能。第 44 條讓總統召集院長會商,但無裁決效力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總統可在五院間發生爭執時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但僅有召集程序,無命令或裁決效力。實務上本條從未被正式援引,台灣憲政史上的院際衝突均透過政治協商、覆議制度或大法官解釋解決,第 44 條被視為備而不用的兜底安全閥。
深度解讀
五院在吵架的時候,有一個人有資格把各院院長叫過來開會:總統。但這個「會商」不是命令,不是裁決,只是召集。結果怎麼樣,憲法沒有說。這條的潛台詞是:五院的設計本來就假設各院之間可能產生爭執,而憲法設計了一個「最後召集人」的角色給總統。更有趣的是「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這個前提。它承認了憲法本身對某些爭執已經有具體的解決機制,這條只處理那些憲法沒有特別指定解決方式的爭執,是一個兜底的補漏機制。現實更有意思:這條在台灣憲政史上幾乎從來沒有被正式援引過。五院之間的張力,歷史上都透過政治協商、院長私下斡旋,或讓政治角力決出勝負來解決,而不是援引第44條。知道這條存在,能幫你在看到憲政風暴新聞時,看清整個制度設計背後的邏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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