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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4 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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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總統得對院與院間之爭執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但本條無裁決效力。

Q · 五院吵架時總統能介入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總統可在五院間發生爭執時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但僅有召集程序,無命令或裁決效力。實務上本條從未被正式援引,台灣憲政史上的院際衝突均透過政治協商、覆議制度或大法官解釋解決,第 44 條被視為備而不用的兜底安全閥。

白話解讀

五院在吵架的時候,有一個人有資格把各院院長叫過來開會:總統。但這個「會商」不是命令,不是裁決,只是召集。結果怎麼樣,憲法沒有說。這條的潛台詞是:五院的設計本來就假設各院之間可能產生爭執,而憲法設計了一個「最後召集人」的角色給總統。更有趣的是「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這個前提。它承認了憲法本身對某些爭執已經有具體的解決機制,這條只處理那些憲法沒有特別指定解決方式的爭執,是一個兜底的補漏機制。現實更有意思:這條在台灣憲政史上幾乎從來沒有被正式援引過。五院之間的張力,歷史上都透過政治協商、院長私下斡旋,或讓政治角力決出勝負來解決,而不是援引第44條。知道這條存在,能幫你在看到憲政風暴新聞時,看清整個制度設計背後的邏輯。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為五院制度的院際爭執處理機制,賦予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對五院之間發生爭執時的召集會商權限。本條僅適用於憲法其他條文未另作規定的爭執,定位為兜底補漏機制;其法律效力限於程序性召集,不具實質裁決或命令拘束力,是五權憲法獨創的協調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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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44 條是什麼?

五院制度的院際爭執兜底協調機制,總統可召集院長會商但無裁決效力

Q2院際爭執指什麼?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間因職權劃分產生的衝突

Q3第 44 條有被啟動過嗎?

歷史上從未正式援引,院際衝突均靠政治協商解決

Q4總統召集會商有強制力嗎?

沒有。本條僅有召集程序,會商結果無法律拘束力

Q5第 44 條 vs 增修條文第 3 條差在哪?

增修第 3 條規範行政立法覆議程序(憲法已有規定),不走第 44 條

Q6考試為什麼還要考這條?

考五權憲法架構必考兜底機制設計邏輯,答題要分三層次

Q7「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什麼意思?

憲法對特定爭執已有明確機制時優先適用,第 44 條只處理沒被規定到的爭執

Q8五院制度跟三權分立差在哪?

五權多了考試、監察兩院,整合協調機制比三權更複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44amendment_art3constitutional_court
啟動方式總統主動召集立法院決議覆議,行政院長被動回應聲請人提起憲法訴訟
法律效力僅有召集程序,無拘束力覆議失敗即接受決議或辭職判決有對世效力
歷史使用從未正式援引多次啟動(健保補充保費案等)高頻使用,年逾百件
射程範圍憲法未規定的院際爭執行政立法二院的法案爭執憲法解釋與基本權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5(Président, arbitre du fonctionnement régulier des pouvoirs publ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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