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依照這項規定,一旦國民大會通過并公布生效的法律,立法院就不能修改或廢止該法律,除非經過國民大會的決議。這表示國民大會在這方面享有最終的權力,立法院無法擅自修改或廢止。 2. 另外,經過國民大會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的法律,立法院也不能再制定相同的法律。這保證了國民大會的決定能夠被尊重,立法院不得迴避或忽視國民大會的決議。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案例,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具體的適用範例或參考資料與這項規定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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