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有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簽署。
根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8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提出的創制案和複決案,必須得到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的簽署支持。具體來說,如果國民大會的代表總數為600人,那麼提出的創制案和複決案需要至少100人的簽署支持才能成為有效案件。 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8條:「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有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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